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
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規費。
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