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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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