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