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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本人。
三、安遷救助金: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
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該人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已具領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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