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事業與其關係人間資產移轉之交易,其交易價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而由事業移轉資產予關係人者,交易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關係人移轉資產予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