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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並應保存七年。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表內管、表外管、停氣、復氣與其他計費項目等之金額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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