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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對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進行查核,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並應提供相關文件或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就該設備容量,得不計入義務裝置容量之履行成果。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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