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