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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9條

人員長假期滿,因病不能赴調,或回原職時,得繳具合格醫證,呈請病假,但至多不得逾最高限度之日數,在病假期內,准支半薪。
但須俟銷假後始准發給。
銷假後六個月內,並不准辭職,其在未銷假前即行辭職者,該項病假期內薪水,概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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