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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
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
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
五、受有本機關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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