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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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