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