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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際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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