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前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通知,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