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同時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第九條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