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一、地下儲油槽。
二、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加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
但地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礫石或碎石填具。
五、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加油機應接地,並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二公尺以上。
八、加油機加油皮管應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之緊急脫離器。
九、沉油泵加油機應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附剪斷面功能之安全關斷閥。
十、加油槍應具備加滿自動跳停功能。
加油站業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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