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