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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
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
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繼承人之溫泉之水權狀。
五、繼承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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