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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裝設計量設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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