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