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處長。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十三、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五、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六、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七、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