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本條例規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本小組下設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