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