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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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