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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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