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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鑿井引水者,重新調配引水之總引用水量,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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