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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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