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再生水經營業得委託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再生水開發案之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工作。前項專業顧問機構,以領有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限。第一項委託應於再生水開發案施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擬委託之專業顧問機構執行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施工後,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備查。前項執行計畫應載明工程查核、檢驗及認證之類別、項目、方式、時程、報告格式及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