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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通過者,應核發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
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有效期為十年至十五年,自營運許可生效日起算。
該管主管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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