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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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