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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再生水經營業未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或依前條申請未通過者,該管主管機關應於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通知其限期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未依期限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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