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該管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二、開發案之說明。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六、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