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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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