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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擬用水計畫,並重新取得供水單位供水同意文件或其他水源證明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所屬機關(構),依第五條規定送受理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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