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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
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
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
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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