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之用水計畫,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除既有用水需求外,有新增或變更需擴增水量,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應依用水計畫審查結果使用系統再生水之一定比率,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