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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告轄內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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