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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標準化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會議決議,定其參選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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