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委員者,不得參選:一、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二、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個人。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