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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特約檢驗之檢驗費,除另有規定外,按離岸價格(FOB),依下列費率計收:一、美金一萬元以下者,費率千分之三。
二、超過美金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一。
三、超過美金十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五。
前項檢驗費每批之最低費額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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