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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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