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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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