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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表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
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得陪同檢查。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查者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
受檢查者拒絕或無法簽名或蓋章者,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載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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