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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但使用共同封印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一具以上合格者,不去除其封印:一、重新檢定不合格。
二、經檢查不合格。
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並另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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