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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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