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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法定度量衡器,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專供外銷者。
二、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
三、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
四、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
五、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
六、供國防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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