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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之申請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三、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四、品質手冊。
五、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六、其他經標準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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