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符合前條規定者之申請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二、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三、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四、品質手冊。五、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六、其他經標準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各款文件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