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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認可;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認可者得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
前項認可有效期限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得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認可有效期限亦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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