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專責機關執行實地查核;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四十二條規定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議價後簽訂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委託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並發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