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認可試驗室於接到正字標記廠商提出產品檢驗申請時,應至生產製造工廠抽樣後,依國家標準規定項目執行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並送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備查;必要時,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至認可試驗室現場查核。